团体标准是中国标准体系中的一种重要类型,它是指由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如学会、协会、商会、联合会、产业技术联盟等)为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协调相关市场主体共同制定的标准。
简单来说,团体标准就是某个行业内的组织或团体,为了规范本领域的产品、服务或行为,在协商一致基础上制定的、供其成员或社会自愿采用的标准。
以下是团体标准的一些关键特征和要点:
1、制定主体:
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非政府组织)。
区别于国家标准(由国家标准化管理部门制定)、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地方标准(由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和企业标准(由企业自行制定)。
2、制定目的:
满足市场和创新需求:快速响应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的发展需求,填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可能存在的空白或滞后。
提升产品/服务质量:制定高于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技术要求,促进行业整体水平提升。
规范市场秩序:建立统一的规则,避免恶性竞争,保护消费者权益。
促进技术进步和成果转化:加速创新成果的标准化和产业化。
增强行业竞争力:通过高标准引领,提升整个行业在国内国际市场的竞争力。
3、适用范围:
主要在该团体成员内部约定采用。
也可由社会自愿采用。团体标准不是强制性的,除非被法律法规引用。
其影响力取决于团体本身的权威性、标准的先进性和市场认可度。
4、核心特点:
市场驱动:由市场和社会需求牵引,而非行政命令。
灵活高效:制定周期相对较短,能快速响应技术和市场变化。
创新性强:往往是新技术、新领域标准的先行者。
自愿性:供团体成员和社会自愿采用(除非被法规引用)。
开放性:鼓励利益相关方广泛参与协商。
技术要求一般更高:通常作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补充,技术要求可以更高、更具体。
5、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关系:
补充关系:团体标准主要填补现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的空白,或提供更高、更细化的技术要求。
协调统一:团体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鼓励团体标准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协调配套。
转化可能:实施效果良好、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团体标准,可以转化为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6、法律依据:
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首次在法律层面明确了团体标准的法律地位(第二章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等),确立了政府标准(国标、行标、地标)与市场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并存的新型标准体系。
7、作用:
激发市场活力:让市场主体在标准制定中发挥更大作用。
加速创新应用:为新技术、新产品快速进入市场提供规范依据。
提升行业治理水平:促进行业自律和健康发展。
满足多样化需求:提供更细分化、个性化的标准供给。
团体标准是社会团体基于市场与创新需求,在协商一致基础上制定的、供成员或社会自愿采用的标准。它是中国标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市场驱动、灵活高效、创新性强、自愿采用的特点,旨在快速响应市场需求,填补标准空白,引领产业升级,是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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