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体标准是由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如学会、协会、商会、联合会等)根据市场需求自主制定并发布的自愿性标准,属于我国新型标准体系中市场自主制定标准的重要组成部分。团体标准是否必须执行取决于具体场景和法律约束。
以下是综合相关法规及实践情况的详细说明:
一、团体标准的性质与一般原则:
团体标准是由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如协会、商会等)为满足市场需求协调制定的标准,属于市场自主制定的自愿性标准。其核心定位是填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空白,或作为更灵活的技术补充。在大多数情况下,团体标准不具有强制性,企业和社会可自愿选择采用。
二、必须执行的例外情况:
尽管团体标准以自愿采用为主,但以下三种情形下具有强制约束力:
被法律法规或规章引用
若团体标准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正式引用,则相关领域必须执行。例如,中国水利学会的《农村饮水安全评价准则》被水利部文件引用后,成为农村饮水安全评价的强制依据。
企业自我声明公开采用:
企业若在产品包装、说明书或“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中,声明执行某团体标准,则必须严格履行该标准要求。
合同约定作为质量依据:
当贸易双方在合同中明确将团体标准作为产品或服务质量交付依据时,该标准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三、实施方式与注意事项:
实施途径:团体标准可通过政府采购、行业自律、招投标要求或企业自主声明等方式推广。
企业采用规范:非团体成员采用标准时,需主动联系机构确认最新版本及使用规则,并在平台上完成自我声明。
监督机制:市场监管部门会对违规使用(如标准内容违反强制性规定、实施垄断行为等)进行查处,确保标准与法律法规协调。
四、特殊领域的强化要求:
在涉及健康、安全、环保等领域,若团体标准被纳入产业政策或行政管理要求,其执行力度会显著增强。例如,2025年《市场监管总局指导意见》强调,需排查行业标准与团体标准是否存在技术要求低于强制性标准的情况,确保底线安全。
总结:
团体标准的强制性与否取决于法律引用、企业承诺或合同约定。企业采用时需注意标准内容的合规性,并遵循公开声明程序;政府部门则通过监督确保其不与强制性标准冲突,维护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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